福利院收養小孩的條件是什么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上述規定,明確了在一般情況下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無子女是收養人應具備的重要條件之一,這是根據計劃生育政策制定的。因為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按照計劃生育的政策規定,夫妻雙方一般只能生育一個孩子。為了防止借收養之機達到多子女的目的,所以本條規定收養人只有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才能收養子女。這樣規定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和限制我國人口增長的速度。這里所稱的“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形成實際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如果某個公民生育過子女,但該子女已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亦屬于“無子女”。同時,既不能把‘無子女“理解為沒有生育能力,也不能把子女未與其共同生活的情況視為”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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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收養關系應該如何認定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時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大量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a href="http://www.hlxrfl.cn/topic2010/a3151/" title="收養法" target="_blank">收養法》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是,在收養法頒布事實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形成收養關系。具體來講,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簿認識檔案等材料。
(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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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樣的收養行為不具法律效力?
(一)違反《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1) 收養關系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
在收養行為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收養行為必須出于當事人的自愿、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并沒有真正通過收養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通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于當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有這些情形,就說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由此而形成的收養關系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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