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
1、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2、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場所。
監視居住期間能折抵刑期嗎?
能,但是要分情況。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采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相關法條依據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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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舉止到期后還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監視居住到期以后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胺ǘù砣恕本褪侵敢婪ù肀淮砣藦氖履撤N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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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判緩刑的幾率
監視居住,不是刑事處罰,監視居住后可能根據案情審判,判決無罪或是有罪服刑。緩刑是刑事處罰的一種,是有罪判決后的服刑方式。
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
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應當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或者是根據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相比較,雖然其適用的范圍相同,但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嚴厲。盡管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能因此而將被監視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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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可以會見律師嗎
監視居住屬于強制措施,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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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哪個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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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視居住的對象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的概念和適用對象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適用監視居住的對象和適用取保候審的對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或者不能交納保證金的時候適用。由于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強于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和辦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適用監視居住。
(二)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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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
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
第二,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由此,監視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據有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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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第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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